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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3-15434 (C) 150713 220713 人权理事会 6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哥伦比亚 * A/HRC/24/6 Distr.: General 4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哥伦比亚 - OHC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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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3-15434 (C) 150713 220713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 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哥伦比亚

* 本报告附件原文照发。

联 合 国 A/HRC/24/6

大 会 Distr.: General 4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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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 ...................................................................................................... 1-4 3

一. 审议情况纪要 .................................................................................................. 5-114 3

A. 受审议国的陈述 ...................................................................................... 5-20 3

B. 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 21-114 5

二. 结论和/或建议 ................................................................................................. 115-119 13

三 自愿承诺和评论 .............................................................................................. 120-126 23

附件

代表团成员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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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 2013年 4月 22日至 5月 3日,根据人权理事会 2007年 6月 18日第 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召开了第十六届会议。2013 年 4 月 23 日举行了第 4 次会议,对哥伦比亚进行了审议。哥伦比亚代表团由副总统安杰利诺·加尔松任团长。2013年 4月 26日,工作组通过了这份关于哥伦比亚的报告。

2. 2013 年 1 月 14 日,人权理事会为便于开展对哥伦比亚的审议工作,选举厄瓜多尔、加蓬和印度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 5/1号决议附件第 15段和第 16/21号决议附件第 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哥伦比亚的审议工作:

(a) 根据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撰写的书面陈述 (A/HRC/WG.6/ 16/COL/1);

(b)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第 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 WG.6/16/COL/2);

(c)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 15 (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6/COL/3)。

4. 列支敦士登、墨西哥、黑山、荷兰、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哥伦比亚。这些问题可

在普遍定期审议(普定审)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 审议情况纪要

A. 受审议国的陈述

5. 哥伦比亚副总统在介绍发言伊始指出,政府出席第二次普定审会议是为了汇报对 2008年 12月所作承诺和所得到建议的后续实施情况。针对和平建议,政府承认存在着国内武装冲突,并力推通过《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在得到挪威和

古巴的支持下,并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智利的陪伴下,桑托斯总统启动

了与哥革军[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游击队代表的对话。政府虽有意愿开展对话,然而,哥革军也必须展现出其意愿。

6. 政府所奉行的政策是尊重和保护人权捍卫者,包括工会领袖。保护人权捍卫者、工作领袖、武装冲突受害者、非裔族群、土著人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

和变性者族群成员以及妇女的机制已得到完善。

7. 同时,代表团承认还有一些诸如,缺乏社会公平、有罪不罚、监狱过度拥挤、必须加大对人权捍卫者的保护力度和需签订和平协定等必须克服的人权挑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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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副总统宣布,政府单方面决定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派驻哥伦比亚的任务延长三年。同时,美洲人权委员会曾决定将哥伦比亚从长期受观察国家

名单中删除。

9. 关于土著人民,政府首次与少数民族就保障其权利的三项文书进行了磋商:国家发展计划、民族保障方案和关于赔偿和退还土地问题的立法。同时,政府出

台了保障非裔人口集体拥有领地权、自治权和决策自主权的具体政策以及具体的

保健和教育政策。签署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即是一实例。

10. 哥伦比亚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 169 号公约的倡导国,一直是推行事先磋商权的创导者。为此,政府同意人权高专办派驻哥伦比亚办事处设立一个

工作组,主持事先磋商良好做法的事务。

11. 副检察总长本人则称,哥伦比亚有意愿和能力调查和惩治侵犯人权行为。该国正在遵循国际法庭的模式加强其程序。此外,国际刑法庭认为总检察厅是一

个积极辅助的范例。调查和追究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战略一直在不断演进,且新

设立了一个“分析和情境”机构。

12. 过去十年来为安全所作的努力扭转了国家面貌。哥伦比亚人得到了更大保护,且享有更加和平的生活。2012 年期间全国总共有 87%的大都市,占 86%的人口未遭到过一次恐怖主义行为的侵袭。过去十年来,自杀率下降了一半,绑架

事件减少了 95%。代表团着重阐述了解除武装和战时宁抓勿杀的政策。

13. 关于军事司法,议会通过了一项宪法修订案,不把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强迫失踪罪、法处处决罪、性侵暴力罪、酷刑罪和强迫驱逐罪列入军司法管

辖权限,并责令军事司法应独立、公正和自主执法。只有当议会辩论了有关规约

改革的法律,一旦经宪法法院审议之后,改革的实质才会产生实效。

14. 关于行政司法,代表团解释称,国家承诺今后四年内拨出 11.1 亿美元。用于实施新庭辩制度、促进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获取司法审理的新技术。

15. 代表团承认,哥伦比亚的监狱拥挤程度,位居拉丁美洲国家排名第八。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正在履行一项计划拟于今后四年内将各监狱收押能力扩大

40%。

16. 哥伦比亚过渡性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受害者权利和了解真相权、伸张正义权和赔偿权。《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是推行过渡期司法的举措之一。

17. 哥伦比亚获得的建议称,即使冲突尚未结束,也应设立一个赔偿方案。为此,设立了一个负责受害者赔偿事务机构、负责土地退还事务机构和史记资料中

心。这三个机构雇用了经培训后为全国受害者提供享有尊严服务的 2,000 多位工作人员。

18. 赔偿措施实施一年之后,约有 158,000 位受害者得到了赔偿,另有 100,000位受害者已列入了赔偿计划。哥伦比亚正在就 70 多个关于从群体层面获得有尊严补救办法,以及安全和自愿返回程序,与土著和非裔族群展开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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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目前可依据确切的数据,制订出关于受害者的政策。1,000 多个机构交流了分类信息;5百多万受害者,其中半数为女性,已得到了登记。

20. 哥伦比亚拟在今后十年期间拨出 300亿美元用于执行这项政策。

B. 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1. 在互动对话期间,76 个代表团发了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

22. 巴基斯坦赞赏,哥伦比亚续 2008 年审议后采取的后续行动,以及各利益攸关方和国际社会的参与。巴基斯坦希望,与哥革军就路线图举行的对话将导致签

订一项结束武装冲突的协议。巴基斯坦提出了若干建议。

23. 巴拿马承认哥伦比亚颁布《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显示出的努力,系为确保了解真相权、伸张正义权和赔偿权,并为保证不再重犯所迈出的诸多重要步骤

之一。巴拿马提出了若干建议。

24. 巴拉圭欢迎通过了关于受害者和土地退还法,设立普定审后续行动机制,并创建了国家人权体制。巴拉圭提出了一项建议。

25. 秘鲁注意到,建立起了人权会议和国家人权体制,并制订出了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问题的公共政策。秘鲁着重指出了减轻贫困措施、《受害者与土

地退还法》的颁布,和为结束武装冲突着手开展的对话。秘鲁提出了若干建议。

26. 古巴赞赏哥伦比亚在执行被接受的普定审建议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古巴着重指出了国家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减轻贫困和实现更大程度

社会公平和公正采取的措施。古巴提出了若干建议。

27. 波兰询问哥伦比亚准备采取哪些措施,纠正特别报告员报告所述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波兰赞赏在防止非国家武装集团征募儿童方面所

取得的进展,但注意到普遍利用儿童收集情报的做法。波兰提出了若干建议。

28. 葡萄牙欢迎编撰国家报告的程序。葡萄牙提及各类机制推行新的《宪法》改革可能会带来扩大军事和警察法庭实权的所涉影响。葡萄牙提出了若干建议。

29. 大韩民国欢迎,哥伦比亚自第一次普定审以来,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做的努力。大韩民国着重指出正在加强人权保护机制,并创建了诸如负责民族保

护事务机构之类的体制性机构。大韩民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30. 罗马尼亚祝贺哥伦比亚近几年来取得的成就。罗马尼亚赞赏当局为确保改善儿童境况,特别是受冲突影响冲击最大的儿童所做的工作。罗马尼亚提出了一

项建议。

31. 俄罗斯联邦欢迎哥伦比亚为解决内部冲突所采取的各举措,以及 2012 年赔偿受害者的法律生效,并表示希望将全面履行该法。俄罗斯联邦提出了若干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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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塞内加尔注意到了,2010-2014 年国家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了减轻贫困和粮食安全方案,以及小学和初中免费公立教育。塞内加尔提出了若干建议。

33. 塞尔维亚述及哥伦比亚近几年来所取得的成果。塞尔维亚着重指出具体为铲除腐败、禁止征募儿童兵、执行国家发展计划以及减贫方面所做的努力。塞尔

维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34. 新加坡注意到,政府强调要铲除贫困并承诺 2015 年本国生活极端贫困人口比例将缩减至 8.5%。新加坡注意到政府为打击暴力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包括惩处武装犯罪团伙所作的努力。新加坡提出了若干建议。

35. 斯洛伐克欢迎 2012 年启动的和平进程,以及就遭强迫失踪受害者采取的行动。斯洛伐克赞扬哥伦比亚为普定审建议撰写的中期报告,支持延长高专办国别

办事处任务。斯洛伐克提出了若干建议。

36. 斯洛文尼亚欢迎建立国家促进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制度、颁布《反歧视法》和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战略。斯洛文尼亚关切人权捍卫者,特别是乡村和

基层人权捍卫者所遭到的威胁。斯洛文尼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37. 南非赞扬哥伦比亚通过了国家发展计划,在增强人权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南非表示关切近几年来,主要由于内部武装冲突,妇女遭性侵暴力案情呈攀升趋

势。南非提出了一项建议。

38. 西班牙贺礼哥伦比亚所取得的成就,包括建立监督和执行各项建议的后续实施机制。西班牙视《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为促进和平进程的一重大步骤。西

班牙关切,侵害妇女暴力的状况。西班牙提出了若干建议。

39. 斯里兰卡确认为履行普定审建议和承诺继续实施的后续行动。斯里兰卡特别注意到国家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全国贫困与极端率的缩减。斯里兰卡注意

到,为确保为享有不同层级教育权所采取的举措。斯里兰卡提出了若干建议。

40. 巴勒斯坦国赞赏国家扫盲和促进青年人和中年人中等教育方案。巴基斯坦国注意到国家促进妇女性别平等地位政策。巴基斯坦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41. 瑞典确认哥伦比亚承诺延长了高专办别国办事处任务,并询问这一延长是否包括目前任务所涉的各个方面。瑞典表示关切,针对军事司法开展的宪法改革

可产生的影响。瑞典提出了若干建议。

42. 瑞士满意地注意到,继瑞士建议之后采取的后续行动。瑞士欢迎采取措施建立起与民间社会的建设性对话。瑞士提出了若干建议。

43. 泰国欢迎哥伦比亚开展的和平对话并承诺保障冲突受害者享有真相权、伸张正义权、赔偿权并且不再重犯。泰国仍关切有报告称,在一些准军事集团解除

了武装之后,各非法武装集团却仍在扩编。泰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44.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确认,政府在宣布了启动与哥革军的和平进程之后,承诺要稳定局势。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敦请哥伦比亚继续致力于反人口贩运工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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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尼达和多巴哥注意到并欢迎哥伦比亚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

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了若干建议。

45. 突尼斯着重指出了有关冲突受害者权利的措施。突尼斯鼓励哥伦比亚确保维护有利于人权捍卫者和记者的环境,迅速实施新近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条款。突尼斯提出了一项建议。

46. 土耳其欢迎致力于加强法治和反腐行动。土耳其称赞哥伦比亚为保障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能采取的行动。土耳其提出了一项建议。

47.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称赞民族保障进程和促进国家人权的政策计划。英国强调欢迎与哥革军开展和平谈判,并支持宣布设立一个促进民间社会参

与的机制。英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48. 美利坚合众国赞赏哥伦比亚为争取和平解决长期冲突采取的步骤。美国认识到最近一些政府言论强调哥伦比亚承诺要防止侵犯人权行为逍遥法外的现象。

美国表示关切未始终如一贯彻《劳动法》的问题。美利坚合众国提出了若干建

议。

49. 乌拉圭着重指出了为增强法治以及旨在结束内部冲突所造成的暴力而作出的努力,特别是政府在与哥革军达成的和平进程框架内采取的各步骤。乌拉圭提

出了若干建议。

50.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着重指出了哥伦比亚致力于履行减轻贫困和保护孤寡或极端贫困老年人所制定的方案。委内瑞拉注意到小学和初中免费教育以及

政府成功实施的扫盲方案。委内瑞拉提出了一项建议。

51. 越南满意地注意到,哥伦比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增强与保护人权两个领域所取得的稳步进展。越南着重指出了哥伦比亚在履行重大国家方案和机制方面所

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越南提出了若干建议。

52. 阿尔及利亚提及,如报告所述,尽管哥伦比亚面临种种挑战,然而却为增强人权作出了努力。阿尔及利亚尤其强调,2010 至 2014 年国家发展计划确立了人权目标,指出了走向社会包容和和解的道路。阿尔及利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53. 阿根廷欢迎创建国家促进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制度。阿根廷祝贺哥伦比亚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阿根廷提出了若干建议。

54. 澳大利亚欢迎,哥伦比亚为增强对人权的支持致力开展的体制建设和社会动员。澳大利亚欢迎展开和平谈判和执行《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澳大利亚表

示关切,关于非法武装集团成员以女性领导人及其家人为实施性侵暴力加害目标

的报告。澳大利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55. 奥地利询问了非国家武装集团征募儿童兵;各类活动人士遭性侵暴力之害和杀戮等问题。奥地利担心,宪法改革扩大了军事法庭或治安法庭调查和裁决侵

犯人权行为的权力,会挫损消除有罪不罚问题的工作。奥地利提出了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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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阿塞拜疆祝贺哥伦比亚致力于联合国体制。阿塞拜疆赞扬哥伦比亚致力减轻贫困,努力推进普及教育,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和性侵暴力。阿塞

拜疆提出了若干建议。

57. 比利时询问,哥伦比亚当局是否准备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主管职责。比利时注意到在遏制侵害妇女暴力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但仍关切该国社会中

性侵暴力的幅度。比利时提出了若干建议。

58. 巴西着重指出在减轻贫困和极端贫困方面取得的进展。巴西注意到哥伦比亚采取了消除暴力的坚定步骤,并通过了《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巴西说,巴

西完全支持最近启动的和平进程。巴西提出了若干建议。

59. 布隆迪欢迎哥伦比亚致力于消除贫困、旨在为土著居民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提供便捷途径的政策,并建立了小学和初中免费教育制度。布隆迪鼓励哥伦比亚

继续奋力铲除性侵暴力。布隆迪提出了一项建议。

60. 柬埔寨欢迎建立起国家促进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制度,并采取了消除贫困的步骤。柬埔寨还注意到为打击贩运人口所作的努力。柬埔寨提出了若干建

议。

61. 加拿大询问调查和追究法外处决案的情况。加拿大欢迎哥伦比亚正努力在境内设立一个共同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议程。加拿大提出了若干建议。

62. 智利满意地注意到,尽管武装冲突带来的复杂情况,然而,哥伦比亚仍力争加强法治和民主制。智利提及哥伦比亚为保障人权和与国际和区域各人权体制

合作所做的努力。智利提出了若干建议。

63. 中国赞扬在保护和增进人权以及履行所接受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中国注意到,在减轻贫困、推行免费教育、完善保健照顾制度和保护妇女、残疾人和土

著居民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中国提出了一项建议。

64. 刚果着重注意到 2011 年颁布了第 1448 号《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刚果注意到在建立和平、铲除极端贫困、推广教育和气候变化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

就。刚果提出了若干建议。

65. 哥斯达黎加承认哥伦比亚为保障人权所作的努力。哥斯达黎加提及仍在施行的性侵暴力是一种战争手段,并表示关注对人权捍卫者、土著和族群领袖以及

律师的人身侵袭行为。哥斯达黎加提出了若干建议。

66. 菲律宾祝贺哥伦比亚成功履行了减轻贫困、普及基本和初中教育率和统一保健照顾体制的社会方案。菲律宾欢迎该国坚定地致力于将人权观列入贸易和工

商业。菲律宾提出了若干建议。

67. 塞浦路斯赞扬哥伦比亚致力于人权并承诺结束侵犯人权行为不受惩罚现象。塞浦路斯注意到政府加强了与民间社会和人权捍卫者之间的关系。塞浦路斯

力促关注儿童权利。塞浦路斯提出了一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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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捷克共和国赞扬《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的颁布,并鼓励哥伦比亚继续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加强法治。捷克共和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69. 多米尼加共和国欢迎代表团并感谢哥伦比亚对其国家报告的介绍。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70. 厄瓜多尔承认,政府为建立持久和平和公正社会所取得的进步和所做的努力。在减轻贫困方面所取得了成就的同时,厄瓜多尔着重指出了《受害者与土地

退还法》重要意义和为流离失所者提供社会和法律援助方面所作的努力。厄瓜多

尔提出了若干建议。

71. 埃及欢迎哥伦比亚为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加强各领域和实体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责任,并加强司法履职、社会保护、安全、住房和环境方面所作的努

力。埃及提出了若干建议。

72. 萨尔瓦多着重指出哥伦比亚为禁止暴力和保护居民方面所做的努力。萨尔瓦多赞扬哥伦比亚顺应受害者需求的立法,体现了哥伦比亚致力于解决有罪不罚

问题并支持受害者伸张正义。

73. 芬兰询问政府如何确保追究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犯,以及政府打算如何确保军事法庭不受理涉嫌安全部队卷入的人权案件。芬兰询问,如

何惩处性侵暴力。芬兰提出了若干建议。

74. 法国盛赞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赞扬在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所发起的和平进程。法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75. 加蓬欢迎国家发展计划并注意到为加强法治和清除腐败以及土地征用工作付出的努力。在注意到提供小学和初中免费教育的同时,加蓬鼓励哥伦比亚继续

扩大教育对乡村区域的覆盖率。加蓬提出了一项建议。

76. 德国赞扬《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和人权捍卫者保护机制。德国注意到尤其是乡村区域侵袭人权捍卫者和社会领袖的行为仍有发生,并表示尤其关注

2012年谋杀事件的发案率。德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77. 危地马拉赞扬哥伦比亚致力于实现和平并确立起国家保护机构。危地马拉与联合国秘书长一样对防止征募儿童兵的工作感到满意。危地马拉提出了若干建

议。

78. 教廷欢迎对冲突受害者的赔偿,并关注土著人民和非裔人民的需求。教廷敦请继续致力于打击腐败、毒品贩运、犯罪团伙和有罪不罚现象,为恢复进程提

供便利,并从怀孕即刻起即保护人的生命。教廷提出了若干建议。

79. 洪都拉斯承认法律和体制框架提供了获取真相、公正和赔偿的途径;过渡性司法机制;和关于和平与赔偿的立法。洪都拉斯表示虽注意到作出了大可称赞

的努力,然而,仍关注贩运妇女和女孩问题。洪都拉斯提出了一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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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匈牙利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就人权捍卫者情况进行的走访,并阐明匈牙利欢迎采取进一步行动,防止迫害人权捍卫者的暴力侵袭行动。匈牙利询问是否可

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举措以提高对强制征募土著儿童和非裔儿童充军当兵

问题的认识;为之提供了哪些财力和体制性的支持。匈牙利提出了若干建议。

81. 冰岛询问,如何追究那些迫害工会会员、记者、律师和人权捍卫者等侵害者的罪责,以及如何保护受害者。冰岛询问,对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否作出处置并

展开调查,而且欢迎承认同性配偶权利。冰岛提出了一项建议。

82. 印度尼西亚欢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为推进残疾人权利采取的各类措施。印度尼西亚赞扬“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综合国家战略”,尤其是保障性别

平等和赋予妇女权能的国家政策。印度尼西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83. 爱尔兰敦请将妇女和土著族群纳入和平会谈,并表示关注那些积极推动人权、工会和土地归还工作的人所面临的风险。对于有罪不罚现象和遭基于性别暴

力之害的人,尚无可诉诸司法途径的问题应予以解决。爱尔兰提出了若干建议。

84. 意大利赞扬在保护人权和奋力和解进程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意大利鼓励哥伦比亚继续向前推进。意大利提出了若干建议。

85. 肯尼亚注意到为加强民主、法治和尊重人权所做出的努力。肯尼亚赞扬针对贫困、住房、教育和卫生保健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并鼓励政府继续应对哥伦比

亚社会,尤其是最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种种挑战问题。

86. 吉尔吉斯斯坦承认人权政策以及加强民主、政府合法地位和法治政策方面所取得成就,以及对侵犯人权行为采取的零容忍态度。吉尔吉斯斯坦欢迎 2012年关于将性侵暴力列为一项危害人类罪行的议案。吉尔吉斯斯坦提出了若干建

议。

87. 马来西亚注意到,尽管面临持续不断的种种挑战,然而,哥伦比亚则通过立法和公共政策举措,加强了法治。马来西亚以肯定的态度注意到,政府采取了

各步骤履行先前对该国提出的关于有组织犯罪、贩运毒品和贩运妇女和女孩等问

题的建议。马来西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88. 墨西哥支持推进与哥革军的和平进程,并欢迎与特别程序和高专办的合作,以及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墨西哥赞扬哥伦比亚愿与

各方交流其人权问题的最佳做法。墨西哥承认国家预防性机制所取得的进展。墨

西哥提出了若干建议。

89. 黑山赞扬就结束冲突和建立长久和平,以及政府与各人权机制的合作达成的总体一致。黑山在注意到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之际,

询问哥伦比亚是否承认按《公约》第 31 条规定委员会担负的主管责职。黑山提出了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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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摩洛哥欢迎促进和平的法律框架并注意到为打击暴力和确保对受害者赔偿和重新融合的措施。摩洛哥欢迎随着促进和平的法律框架可着手实施过渡性的域

外司法进程。摩洛哥提出了一项建议。

91. 荷兰欢迎为改善人权情况和整治冲突根源所采取的措施。虽然有罪不罚仍是令人关注的问题,尤其是过渡性司法管辖下的关注问题,以及军事法庭管辖权

的扩大问题,然而,荷兰注意到,立法、司法和执行主管机构加大了工作力度。

荷兰提出了若干建议。

92. 新西兰着重注意到国家促进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制度,然而仍关切武装袭击土著人民和非裔人民的侵害行为。新西兰赞扬对女性和生育健康权的关注,

尤其关注废止对某些情况下堕胎追究罪责的问题。新西兰提出了若干建议。

93. 尼加拉瓜尤其注意到国家发展计划,并赞扬为和平与福祉所作的努力。尼加拉瓜敦请哥伦比亚继续实现繁荣昌盛的努力,并赞扬哥伦比亚尤其惠及妇女的

粮食安全政策。

94. 尼日尔盛赞批准各国际人权文书和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尼日尔注意到,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问题国家会议,并欢迎哥伦比亚与国际刑事法院达成的协

议。尼日尔提出了若干建议。

95. 尼日利亚赞扬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尼日利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96. 挪威完全赞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哥伦比亚境内人权情况的评论。在欢迎承诺延长高专办派驻哥伦比亚境内办事处任务期之际,挪威吁请延长

现行任务所涉各方面的工作。挪威提出了若干建议。

97.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欢迎哥伦比亚提交的报告,尤其是报告所述的成就,并敦请哥伦比亚继续做出人权领域方面的努力。玻利维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98. 哥伦比亚代表团解释称,较之土地赎买,维护受害者的法律更倾向于退还土地。截止到 4月 17 日已将 12,000 公顷土地退还给了原主;至于族裔社区的领地权,150,000 公顷土地已得到保护。一项以便利于妇女和女孩获取归还土地为重点的方案业已得到了实施。

99. 2011年 11月创建的国家保护机构,目前正为 7,834人,包括 633位工会会员,559 人权捍卫者,和 490 位土地申索者及一些其他人,尤其是偏远和乡村地区的人们提供保护。2013年,该机构的预算预期可达 1.9亿美元,以保护受害者和土地退还事务的首要人物为具体着重点。代表团强调,该机构不是情报机构;

机构的唯一目标是保护生命和人权。

100.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过去两年来,贫困率下降了 4.5 个百分点;2012 年的贫困率降至 32.7%。与此同期期间,生活极端贫困人口下降了 1.9 个百分点。缩减至 10.4%。此外,政府缩小了不平等的程度,因而使之达到了区域平均率,提高了哥伦比亚在国际排位上的名次。政府力争确保全体哥伦比亚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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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包容和流动性。2011 年 11 月设立了一个“社会包容与和解部门”。该部门隶属社会繁荣事务部管辖。减轻贫困的主打方案—“更多付诸行动的家庭”惠及270 多万个家庭。此外,政府推出了建造 100,000 套免费住房方案,旨在解决暴力受害者、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

101. 尽管国际经济滞缓,2012 年哥伦比亚的失业率为 10.4%,系自 2001 年以来最低的年份。

102. 代表团着重指出,2012 年教育领域推出了 11 年级制免费教育制,850 多万学生得以入学就读。同时,辍学率减少;15至 24岁年龄之间的文盲率下降。

103. 哥伦比亚的卫生保健制度仍面临巨大的挑战。然而,代表团指出,通过保险或为无保险贫穷居民设置的制度,保证了全体人口享有卫生保健。

104. 国家在全面保护儿童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国家设立了单一的信息系统,便利了对儿童权利进展情况的监察。同时,2011 年为儿童拨出达 98 亿美元的投资。营养不良状况,从 16%缩减至 13.2%,而政府承诺要推出一项综合性的照管战略。此外,儿童营养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105. 国家确立了各个方案,要减少涉及青少年怀孕、性侵暴力、滥用精神物剂、童工和不法集团非法征募等相关的风险。代表团指出,国家不征募未成年人

入伍。只有非法武装集团才会干这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

106. 政府承认,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自 1999 年以来,哥伦比亚家庭福利机构在为从各非法武装集团退伍儿童兵提供照料所设的各个专门方案下,为

5,170名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支助。

107. 至于土著人民,为开展对话和协商一致设立的各机构已经得到加强。哥伦比亚在为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人族群建立本国跨文化教育和卫生保健,以及处置

性侵暴力与强行征募问题,及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

哥伦比亚仍面临一些结构性和历史遗留的挑战问题。

108. 关于与民间社会的对话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代表团指出,2011 年创建了主管人权问题的国家体制和国家会议。该制度负责处置行动计划所列明的问题、

协调 63 个公共机构、制订各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指标,并推行其它具体政策。例如,2012 年,创建了“工商业与人权问题工作组”并举行了一次探讨自由贸易与人权问题的论坛会议。

109. 在人权问题国家会议构架内举行由政府、民间社会和国际社会出席的会议,加强了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

110. 关于妇女问题,2012 年政府出台了“性别平等政策”和综合计划,以确保妇女享有免遭暴力之害的生活。针对该政策编制了将近 19 亿美元的预算,体现了诸如安全理事会第 1325和 1820号决议之类的国际文书。在承认一些长期存在的因素,阻碍了诉诸司法追查性侵暴力案的同时,国家将继续致力于加强预防、

全面照料受害者、有效调查和追究此类暴行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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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谈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群体的权利,政府在国家发展计划中纳入了一项为该群体制订的公共政策。为此,国家统计局业已着手查实男女同性

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人口的基本概况。同样,2011 年业已设立起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处置和受理关于侵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群体成员人权的应急案情和

申诉。迄今为止,该机制已经收到了提交其受理的 100起案件。

112. 代表团还着重指出政府就强迫失踪问题采取的措施。哥伦比亚的相关机构在寻找和辨别失踪人员方面取得了某些成果。本届政府执政第一年期间甄别了约

10,000具死者遗骸。2010年,政府在检察总长主持下,创建了电子数据库。

113. 最后,代表团说,所收到的提问和建议是改善人权情况,实现和平,消除仇恨和寻求宽恕与和解的根本。副总统着重指出了,这些必须尊重工会为民主、

推进社会对话和就业中介终端的体制。政府与某些国家一样表示关切,公司企业

的社会责任问题、儿童和妇女的境况,以及对族裔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歧视问题。

114. 副总统宣布,在工作组通过哥伦比亚第二次报告期间,代表团早已编撰就绪针对互动对话期间收到的提问以及政府针对建议所持立场的书面答复。

二. 结论和/或建议**

115. 以下所列系经哥伦比亚审议并得到政府支持的建议。哥伦比亚就下述建议发表了看法。这些看法列入了提交工作组报告的增编(A/HRC/24/6/Add.1):

115.1. 执行 2012年 5月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冲突期间性侵暴力问题特别代表在走访哥伦比亚时提出的建议(瑞典);

115.2. 与受害者和妇女组织磋商,并基于联合国和美洲人权体制的建议,制订和执行一项旨在打击侵害妇女暴力的综合和跨领域行动计划(比利时);

115.3. 后续落实和切实执行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冲突期间性侵暴力问题特别代表的建议(奥地利);

115.4. 为反人口贩运方案提供追加资金(菲律宾);

115.5.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立法制订和军事法庭改革的实际推行非旦不会产生有罪不罚现象,而且有助于大幅度减少国家力量侵犯人权的行为(西班牙);

115.6. 采取具体行动,制订规约体制改革的法律,以确保受害者权利得到保障;为军事法庭设定有限和特定的管辖范围;且绝不让军事法庭审理,诸

如法外杀戮之类等指控侵犯人权的罪行(瑞典)。

** 结论和建议未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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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以下所列系为赢得哥伦比亚支持,被视为业已或正在予以实施的建议。哥伦比亚就这些建议发表了意见。这些意见已列入提交工作组报告的增编

(A/HRC/24/6/Add.1):

116.1. 成为,诸如 1961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等仍有待批准的各项保护和增进人权国际文书的缔约国(厄瓜多尔);1

116.2. 分享履行国家所接受人权义务后续行动和监督机制的良好做法(古巴);

116.3. 在监察专员署框架内实施一项早期预警体制,以防范各种侵犯人权行为(塞尔维亚);

116.4. 继续努力加强该国的体制能力和立法框架,以遏制暴力犯罪和维持法治和秩序,确保该国人民享有各项人权(新加坡);

116.5. 在区域一级,设立各国重整汇编机构,编纂武装冲突期间所犯侵害人权行为的史记资料(瑞士);

116.6. 继续提供诸如国家保障措施圆桌会议之类,民间社会与国家之间举行探讨人权问题空间的对话(多米尼加共和国);

116.7. 推进执行国家人权体制,以期确保在人权领域采取更加连贯一致和全面的国家行动(多米尼加共和国);

116.8. 继续与国家人权体制携手配合,实现更大程度地遵循国际承诺,将有区别的做法融入各部门性决策(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116.9. 继续通过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的对话,力争达成结束武装冲突的协议(巴基斯坦);

116.10. 继续通过对话力争走向和平(古巴);

116.11. 积极开展谈判进程,促进和平解决(俄罗斯联邦);

116.12. 继续努力加强法治并致力于推进政府与哥革军之间的和平进程(哥斯达黎加);

116.13. 继续向前推进以期通过对话实现的和平(多米尼加共和国);

116.14. 继续开展结束冲突的谈判,并建立稳定和长久的和平(危地马拉);

116.15. 继续努力巩固和平并且通过落实哥伦比亚 2010至 2014年“全民致富”国家发展计划,致力于实现社会包容与和解(马来西亚);

116.16. 竭尽全力促进原非法武装集团成员的社会融入(俄罗斯联邦);

1 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为:成为诸如 1961 年《联合国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等仍有待批准的各项保护和增进人权国际文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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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7. 公正实施《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并核实该法是否成为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从而使之可促进受害者享有可持续和有尊严的质量生活(巴拿马);

116.18. 继续执行《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多米尼加共和国、塞尔维亚);

116.19. 加强相关体制,拟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土地退还程序所涉人员,特别是土地申索人员及其律师、相关事务人员和人

权捍卫者的保护(瑞士);

116.20. 完善保护申索人员,特别是乡村区域申索人员的措施,以加强土地退还进程(澳大利亚);

116.21.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通过迅捷的风险评估研究和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明确风险界定标准,集体保护措施并将家庭成员纳入该方案,增强保

护方案的实效(爱尔兰);

116.22. 辩明执行《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的行动计划(教廷);

116.23. 考虑能否采取进一步赋予受害者和土地退还问题统筹关注和赔偿的措施,旨在对遭暴力受害者境况作出处置和补救(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116.24. 继续所作的努力,履行为内部武装冲突受害者提供照料、援助和综合赔偿的措施(巴西);

116.25. 当实施哥伦比亚籍难民的自愿遣返之际,若确有申索要求时,赋予他们提出赔偿索求的机会,从而使之受益于《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巴拿马);

116.26. 考虑制订执行机制,确保出于家庭团圆权、健康权、教育权和心理护理权的考虑,将遭武装冲突之害的男孩、女孩和青少年列为恢复权利和赔

偿方案的优先对象(乌拉圭);

116.27. 加强社会经济改革努力,增强执法制度,力争实现民族和解、遏制暴力行为、非法武装集团,并维护公共秩序(越南);

116.28. 加倍努力继续提高最弱势群体,特别是土著民众和非裔民众的生活水平(秘鲁);

116.29.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哥伦比亚对儿童的全面保护并让儿童享有一切权利(罗马尼亚);

116.30. 通过培训方案、宣传和提高认识的运动,加大适用现行立法的力度,防止因家庭经济条件原因致使男孩和女孩与其家庭环境的分离(乌拉圭);

116.31. 继续推行该国惠及儿童的政策,特别是政府业已启动的反对雇用童工政策(布隆迪);

116.32. 确立一项公共安全领域的国家战略(尼日尔);

116.33. 采取综合性措施提高公共安全水平(俄罗斯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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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4. 致力于巩固可让国家和谐发展的安全(刚果);

116.35. 巩固目前防范侵犯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健全权和人身安全权风险的政策(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116.36. 继续努力在工商贸易界内树立起人权观(菲律宾);

116.37. 继续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融入国家反毒品贩运战略(埃及);

116.38. 向侵害妇女暴力及其根源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巴西);

116.39. 邀请侵害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报告员,并与民间社会磋商,制订一项制止性侵暴力的综合行动计划(匈牙利);

116.40. 继续采取有效行动,保护和增强该国境内的妇女权利(阿塞拜疆);

116.41. 依据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继续致力于缩小女性加入劳务市场的差距 (智利);

116.42. 加强努力,包括出台促进性别平等的国策和继续实施国会所设铲除侵害妇女暴力现象跨部门委员会和负责女性平等事务委员会正在推行的工

作,保证性别平等并赋予妇女权能(尼日利亚);

116.43. 考虑可否增强为保护和融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群体采取的必要措施(阿根廷);

116.44. 加强政府负责乡村地区遭受诸如强迫失踪行为侵害和沦为犯罪组织施行暴力目标受害社区事务的派驻机构(意大利);

116.45. 继续着力推行各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犯罪团伙,保护平民百姓的措施(马来西亚);

116.46. 采取必要步骤,将人权教育内容融入对执法机构的培训(巴基斯坦);

116.47. 继续执行该国惠及儿童,尤其是关注沦为地雷受害者的儿童,以及致力于推行防止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战略(阿尔及利亚);

116.48. 增强对儿童的保护,包括增强调查、追究和防范侵害儿童的暴力行为(塞浦路斯);

116.49. 基于联合国和美洲人权体制的一再建议,制订一项整治侵害妇女暴力的综合行动计划(吉尔吉斯斯坦);

116.50. 继续将旨在增强享有妇女权利和防止性侵暴力的政策列为优先要务(南非);

116.51. 考虑制订和执行一项深化妇女权利的综合行动计划,包括打击侵害妇女暴力的措施(印度尼西亚);

116.52. 着力防范伤害妇女和儿童的性侵暴力,并加强为受武装冲突影响之害男、女孩采取的恢复措施(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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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3. 加强努力力争消除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塞内加尔);

116.54. 加强努力,惩处尤其在武装冲突背景下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为受害者提供诉诸司法和医疗护理的途径并促使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斯洛伐克);

116.55. 切实有效的制订并援用详尽无遗的跨领域行动计划,惩治侵害妇女的暴力(西班牙);

116.56. 继续开展建设性的努力,力促执行业经批准的打击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并保障为遭性侵暴力之害者伸张正义的法律、法令和决议(加拿大);

116.57. 通过确保有效履行保护妇女的法律,确保为性侵暴力受害者伸张正义(法国);

116.58. 加倍努力,尤其是通过颁布 2013至 2018年新国家战略,惩处贩运人口行径(秘鲁);

116.59. 继续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男孩和女孩的行径,并且根据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国家综合战略,继续加强防范贩运的方案(巴基斯坦国);

116.60. 加强该国新颁布的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战略推出的禁止人口贩运方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16.61. 加强 2007-2012 年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战略下设的防止贩运方案尤其着重打击贩运处境不利群体儿童的行径(埃及);

116.62. 继续努力按该国预期推行的防范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战略行动计划,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尤其着重打击贩运儿童和处境不利群体人口的行径(柬埔寨);

116.63. 继续努力推行具体打击人口贩运现象(洪都拉斯);

116.64. 考虑加强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战略的综合政策,包括防范措施(印度尼西亚);

116.65. 加强 2007-2012 年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战略下所列防范人口贩运方案,特别着重防止贩运儿童和妇女(吉尔吉斯斯坦);

116.66. 继续努力在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综合战略框架内打击人口贩运现象。为此,我们敦请哥伦比亚政府继续致力于最终设定并颁布 2013-2018 年国家战略(尼日利亚);

116.67. 加强司法机构,保障该国的调查和追究能力,从而确保每一位公民,尤其要为遭性侵暴力侵害者伸张正义(瑞士);

116.68. 继续通过增进司法体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增进对人权的尊重(加蓬);

116.69. 确保该国军事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法,并及时和切实调查所有针对军方人员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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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0. 保障司法独立、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对军事司法管辖权的监督,以消除对冲突期间所犯罪行,特别是法外杀戮行径的有罪不罚现象(法国);

116.71. 恪守承诺,防止出现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美利坚合众国);

116.72. 继续努力打击严重侵犯人权行径的有罪不罚现象(阿根廷);

116.73. 确保给予该国境内从事活动的人权捍卫者相应的保护,承认他们工作的合法性,包括全面和公正的调查和追究所有指控加害他们的侵权行为

(斯洛伐克);

116.74. 加强保护人权捍卫者的措施(斯洛文尼亚);

116.75. 加强努力,调查和追究针对人权捍卫者、工会会员、社区领袖和记者可能的威胁和侵害行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16.76. 及时调查和追究对人权捍卫者、易受害个人、工会会员以及《受害者法律》所述潜在受益者实施威胁、勒索和侵袭行为的加害者(美利坚合众国);

116.77. 确保司法机构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侵害人权捍卫者的暴力行为(比利时);

116.78. 采取深化步骤,通过完善现行保护和预防方案,防止加害该国境内任何人,包括以社区领袖、记者和土地申索者为目标实施的暴力,并确保执

法人员采取切实有效的预措施并展开调查(加拿大);

116.79. 确保遭强迫失踪受害者的亲属、及其代表以及举报失踪案情的人都不会遭到侵袭和迫害(捷克共和国);

116.80.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权捍卫者免遭威胁和侵袭,并确保将施行上述侵害行为的作恶者绳之以法(法国);

116.81. 考虑到目前执行《受害者与土地退还法》面临的重重困难,要确保乡村地区人权捍卫者也可得到同等的切实保护(德国);

116.82. 颁布立法承认人权捍卫者工作的合法性,并确保他们的生命、人身安全和健全,并及时、公正和切实调查针对他们的威胁、侵袭以及暴力伤害

的指控。(匈牙利);

116.83. 实施有关人权捍卫者人身安全的执法工作,以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 和方案(荷兰);

116.84. 进一步加强该国的保护措施,整戒侵袭工会会员的行为(挪威);

116.85. 增强诉诸国家保护机构的渠道,及其对乡村地区的影响力,并采取新步骤保护人权捍卫者、记者、土著领袖和土地退还程序所涉人员(挪威);

116.86. 加强国家政府争取实现更平等的哥伦比亚社会以及摆脱贫困的行动和方案(古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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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7. 与各相关联合国机构合作,继续执行减轻人民贫困和增进福祉的政策和方案(新加坡);

116.88. 继续推进减轻贫困和不平等现象的工作(西班牙);

116.89. 继续推行全国境内全面减轻贫困度的措施(阿塞拜疆);

116.90. 继续巩固促进减轻贫困、极端贫困及打击社会排斥现象的成功计划(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16.91. 拨出资金并加速推进国家创造就业、减轻贫困、体面住房、土地退还、性别平等和完善教育和卫生保健服务的国家方案(越南);

116.92. 继续深入消除仍为国家所面临挑战之一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柬埔寨);

116.93. 加强有关少数民族人口的教育和减轻贫困问题的措施(刚果);

116.94. 进一步增进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尼日尔);

116.95. 继续致力于全面援用国家粮食和营养政策,促进创造粮食生产的自给(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116.96. 增强执行《劳动法》,特别是加大培训劳工监察员的力度,以便能更彻底的调查违法行为,并确保及时收纳罚款(美利坚合众国);

116.97. 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斯里兰卡);

116.98. 采取步骤确保卫生服务提供方和医务专业人员履行宪法法院针对某些情况下达的堕胎裁决(新西兰);

116.99. 加紧努力旨在为所有儿童提供小学免费义务教育的机会(波兰);

116.100. 进一步加强努力打击教育领域的歧视现象(斯里兰卡);

116.101. 继续采取新措施打击教育领域的歧视现象,并保护少数民族群体(巴基斯坦国);

116.102. 继续把为尽可能多的乡村居民和弱势群体提供受教育机会列为优先要务(阿塞拜疆);

116.103. 增强每一位儿童都可获得小学免费义务教育的机会,并加入教科文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捷克共和国);

116.104. 进一步加强努力,增强残疾人权利并确保他们融入社会(阿尔及利亚);

116.105. 通过与各机制磋商,在最大程度上让土著人民地参与确定对之有影响的公共政策(秘鲁);

116.106. 确立更有力措施,保护土著人和非裔――哥伦比亚国民免遭武装集团的侵袭,并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权利(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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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07. 继续实施为改善土著人民生活条件采取的行动(塞内加尔);

116.108. 继续采取综合性方式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并减轻贫困和减少文盲率(中国);

116.109. 继续发展和扩大保护土著人民的方案(埃及);

116.110. 确保继续全面落实有关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权利的立法,尤其要关注保护诸如人权捍卫者等,最易遭受威胁和暴力之害的人们(意大利);

116.111.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从人身安全和土地权利两个方面,全面和可持续的保护土著人民和非裔民众(新西兰);

116.112. 为退伍儿童兵提供援助,并惩处那些征募儿童兵的责任者(波兰);

116.113. 彻底调查所有非法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集团案情并将罪犯绳之以法(奥地利);

116.114. 继续采有效措施确保儿童兵的康复、重返社会和重新融入(奥地利);

116.115. 修正和加强《受害者法》框架内退伍儿童兵的社会融合和赔偿机制(比利时);

116.116. 继续依照秘书长提议,为退伍儿童兵摆脱他们曾服役的非法武装集团提供援助(智利);

116.117. 加强努力遏制非国家武装集团四处强行征募儿童入伍的做法,并确保为退伍儿童兵提供保护,使之重新融入和重返社会(匈牙利);

116.118. 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司法体制并加大追究侵犯人权行为责任的力度,包括确保调查和追究这些罪行(加拿大);

116.119. 保护土著和传统农民社区的土地资产权,防止在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势下丧失农业耕种的适用土地(墨西哥);

116.120. 继续奉行扩大乡村地区普及教育覆盖率的政策(加蓬)。

117. 以下为哥伦比亚提请国家主管当局再加审议的建议。哥伦比亚就这些建议发表了意见。这些意见列入了工作组报告的增编(A/HRC/24/6/Add.1):

117.1 不久将为促进在国家境内实现公正与和平,设立起真相委员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17.2. 吸收妇女和性别问题顾问为主要谈判人员队伍的成员,并制订出一个落实安全理事会第 1325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葡萄牙);

117.3. 维持并加强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政治支持和财政合作,以利于开展业务,落实惠及哥伦比亚籍难民的社会项目(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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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通过对同性配偶婚姻和领养的合法化,进一步承认同性配偶的权利(冰岛);

117.5. 为了打击有罪不罚现象、支持向国会提交“保障性侵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在武装冲突背景下遭性侵暴力之害者司法投诉途径”的议案(芬兰);

117.6. 确保切实执行宪法法院下达的第 092 号法令,惩处向总检察厅投诉的 183 起妇女遭性侵暴力案,并将关于侵害妇女暴力问题的第 1257 号法律融入了《刑法》,和创建一个监督安全理事会第 1325 号决议执行情况的体制间制度(爱尔兰);

117.7. 确保适用关于军事司法管辖权的立法,并使政府与哥革军之间推行的和平行动,符合消除有罪不罚问题的目标(意大利);

117.8. 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军事司法制度不寻求受理涉及安全部队成员案件的司法审判权(葡萄牙).

118. 以下系未得到哥伦比亚支持的建议。哥伦比亚就这些建议发表了意见。这些意见列入了工作组报告的增编 (A/HRC/24/6/Add.1):

118.1. 批准各项哥伦比亚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尼日尔);

118.2.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秘鲁);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墨西哥、菲律宾、斯洛文尼亚、土耳其);《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黑山);考虑可否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以期加强预防活动(乌拉圭);

118.3.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建立一个国家巡察各拘禁监所的机制(哥斯达黎加);

118.4. 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据此建立国家预防机制(捷克共和国);

118.5. 迅速完成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程序,以及遵循《罗马规约》条款协调该国立法的工作(突尼斯);

118.6.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危地马拉);

118.7. 考虑签署和批准新编纂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斯洛伐克);

118.8. 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葡萄牙);

118.9. 加入成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黑山);

118.10. 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以确保听取儿童的意见和维护他们的需要(泰国);

118.11. 加入为《儿童权利公约》第三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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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 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德国);

118.13. 考虑是否可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主管责职,受理并审查受害者提出或为受害者申诉的来文,及其它缔约国的来文(乌拉圭);

118.14. 修订《刑法》从而确定危害人类罪和所有战争罪均为国家法律所列罪行(芬兰);

118.15. 解决长期以来,特别是那些以协调诸如国家保护机构、警察、总检察厅和法院等各类不同机构任务为要旨的机构,人力与财力的匮乏问题(荷兰);

118.16. 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置在准军事组织解除了武装之后,大肆扩张的非法武装团伙,尤其注重打击有罪不罚问题,确保法官和司法机构的独立

性,并为此类事件受害者提供赔偿(泰国);

118.17. 尤其要与联合国合作,努力落实终止武装团伙或部队利用或征募儿童入伍的现象(法国);

118.18. 审查议案和相关立法框架,确保由民事法庭审理与侵犯人权行为相关的案件(澳大利亚);

118.19. 采取各项措施限制军事法庭履行民事司法审理权职能的权力(俄罗斯联邦);

118.20. 维护男人与女人基于自由同意的婚姻结合,组成家庭和婚姻的体制 (教廷);

118.21. 全面执行高专办实地办事处的建议,以作为一项促进改善实际人权情况的举措(奥地利);

118.22. 采取各项措施消除据称依然存在的法外处决现象(澳大利亚);

118.23. 阐明遭受不被视为冲突任何一方的非法武装集团性侵暴力之害者,如何才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澳大利亚);

118.24. 采取具体和切实的行动,落实现行法律框架,整治涉及性侵暴力的罪行不受惩罚问题(瑞典);

118.25. 采取有效措施抵制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军事法庭的改革不会导致安全部队成员中侵犯人权行为的案犯逍遥法外(德国);

118.26. 加强努力结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高级军官的侵权行为以及那些伤害妇女性侵暴力的涉案罪犯,不受惩罚的现象(大韩民国)。

119. 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接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得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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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愿承诺和评论

120.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任何人,包括全部队成员中侵犯人权行为的涉案罪犯不受惩罚的现象。

121. 推动制定一项有关向包含所有国家机构和广大公众在内的人们,开展人权教育和树立人权文化的国家政策。

122. 参照现实相关国情,继续执行高专办派驻哥伦比亚办事处的建议。

123. 继续在国家促进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制度框架内落实普定审的后续行动。

124. 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应各国要求,交流分享国家人权体制、国际人权建议综合监督系统(SISREDH)和普遍定期审议监督机制的经验。

125. 加强国家战略下设各反人口贩运机制和政策,并加强各项措施,解决遭人口贩运罪的受害者,包括返回、安全、援助和咨询在内的各项需求。同时,继续

实施外交努力和技术合作举措,以期建立或加强处置各种过渡性问题的双边和区

域机制。

126. 继续推进执行国家巡察各拘禁监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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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English only]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Colombia was headed by Vice-President Angelino Garzón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 Mr. Fernando CARRILLO, Minister of Interior;

• Mr. Jorge Enrique BEDOYA, Vice-Minister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Policies,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 Mr. Miguel SAMPER STRAUSS, Vice-Minister of Justice;

• Mr. Fernando PERDOMO TORRES,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 Ms. Alma Viviana PEREZ, Director of the Presidential Program on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 Mr. Assad JATER, Director for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Mr. Juan Carlos GOMEZ, Director for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 Mr. Andres VILLAMIZAR PACHON, Director of the National Unit of Protection;

• Ms. Maria Paulina RIVEROS, Director for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Interior;

• Mr. Gabriel MUJUY, Director of the Indigenous Program, Ministry of Interior;

• Ms. Adriana Maria GONZALEZ,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Colombian Institute of Family Welfare;

• Ms. Ivonne MORENO HORTA, Deputy Director of the National Unit for Land Restitution;

• Mr. Claudio Galan PACHON, Director of Justice,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National Department of Planning;

• Ms. Paula GAVIRIA, Director of the Unit for the Integral Service and Reparation for Victims, Department for Social Prosperity;

• Mr. David Giovanni TURIZO, Deputy Director of Technical Management for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Colombian Institute of Family Welfare;

• Ms. Diana AVILA, Advisor, Presidential Program on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 Ms. Diana PRADO, Advisor, Presidential Program on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 Ms. Juliana CORTES, Advisor of the Cabinet of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and Law;

• Ms. Juliana BUENAVENTURA, Advisor, Direction of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Ms. Ana Maria Duran, Press Advisor, Presidency of the Republic;

• Ms. Ana Carolina ZAPATA, Press Advisor, Ministry of Foreign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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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r. Ricardo FORERO, Advisor, Cabinet Secretariat of the Vice-Minister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Policies,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 Mr. Andres Felipe HERREÑO LOPERA, Advisor of the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of the Department for Social Prosperity;

• Ms. Alicia ARANGO OLMOS,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to the United Nations;

• Ms. Beatriz LONDOÑO, Ambassador of Colombia to Switzerland;

• Mr. Carlos Enrique VALENCIA MUÑOZ,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Colombia to the United Nations;

• Brigadier Diego Yesid SANCHEZ RUIZ;

• Lieutenant Sandra Patricia FUENTES CORTES;

• Lieutenant Diego Fernando NUÑEZ GONZALE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