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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 Newsletter 安永人才服務手札 20196稅務與人力資源

2019年6月 PAS Newsletter 安永人才服務手札 - EY · 審慎面對勞動基準法新修規定對勞動派遣的影響 為保障國內派遣勞工的權益,立法院在今年4月、5月三讀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7條之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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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 Newsletter安永人才服務手札

2019年6月

稅務與人力資源

第2頁 安永人才服務手扎

2019年6月

今年陸續通過攸關民眾生計的兩項法令:勞動基準法的增訂與鼓勵海外資金匯回之規定。前者對運用

派遣勞工的公司產生衝擊,公司務必重新檢視現有要派契約、遴選程序,避免增加計畫外的人事成本

及法律風險;後者則針對跨國調派高階主管匯回海外所得提出具體方式。本月係概略說明相關規定及

應注意事項,並提出範例說明以供參考。

審慎面對勞動基準法新修規定對勞動派遣的影響

為保障國內派遣勞工的權益,立法院在今年4月、5月三讀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7條之1、第22條之1及第63條之1,並且修正第2條、第9條、第63條與第78條(下併稱本次修法)。

本次修法,一改過往派遣勞工只能間接受到「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的非正式法律效力保護,未來派遣勞工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勞基法直接賦予對要派公司主張轉正職的法律權利,突破要派公司原本採用勞動派遣制度的人力資源規劃及目的。本次修法後,如果您的公司繼續採用派遣勞工提供勞務,建議依照下述修法重點,妥善重新規劃遴選派遣勞工及實際指揮監督等程序,避免勞資爭議、行政罰鍰及公布事業名稱與負責人之不利益處分。

本次修法重點,簡要說明如下:

新法重點

► 明確賦予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員工、要派契約之法律定義(第2條第7、8、9、10款)

► 派遣事業單位只能和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第9條第1項後段)

► 一定條件下,派遣勞工將可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工資(第22條之1第1項)

► 人員轉掛禁止(第17條之1第1項),罰則為新台幣(下同)9萬元-45萬元及公布姓名(第78條第2項)

► 派遣勞工有權對要派單位請求訂定勞動契約及訂約後相關事項(第17條之1第2-7項);如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提出訂約要求而有不利處分者,罰則為9萬元-45萬元及公布姓名(第78條第2項);如派遣事業單位未對派遣勞工給付資遣費,罰則為30萬元-150萬元及公布姓名(第78條第1項)

►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對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負連帶之責(第63條之1)

我們的觀察及建議

勞動派遣制度將「僱用」及「使用」關係二分,使要派公司享受人力資源利用的彈性,又可避免承擔雇主的法律責任及降低財務成本。本次修法對派遣員工的保護,採賦予派遣勞工在法定要件下可轉正職的保障,亦強化要派公司的工資給付義務與責任,對繼續運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公司,提醒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 確認遴選派遣勞工之程序:過往常見「人員轉掛」(即要派公司先面試或指定人選,再由派遣公司僱用)已受法律禁止,本次修法直接賦予被轉掛員工,有權向要派公司主張簽訂勞動契約,足以翻轉既有勞動派遣制度。因此,為符本次修法規定,要派公司在面試或指定派遣勞工前,務請注意該勞工是否已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否則容易產生法律風險及用人成本。至於在修法前採人員轉掛方式所取得之派遣人力,如仍繼續對要派公司提供勞務,是否同樣可依本次修法對要派公司主張訂定勞動契約,後續仍有待主管機關釐清,本所也會隨時注意及提供訊息。

► 派遣勞工提供勞務階段:本次修法使勞工在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得向要派公司請求給付的權利,因此要派公司必須確保派遣公司如實給付工資,避免遭被派遣勞工追索工資之情況。另新法也規定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因此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是否給付職災補償金,也是派遣公司履約的重要內容之一。

本次修法後,對運用派遣勞工的公司必然產生衝擊,建議務必重新檢視現有要派契約、遴選程序,避免增加計畫外的人事成本及法律風險,至於公司是否續採勞動派遣制度或其他非典型勞動方式,亦應慎重考慮。

第3頁 安永人才服務手扎

跨國調派高階主管海外勞務所得及資金匯回不可不知二三事

黃凱在台灣就學時成績優異,大四時即被天空集團招聘,1995年畢業後旋即加入天空集團。由於他傑出的

學習及組織能力,並精通英日語,當集團積極擴展事業版圖時,黃凱便成為派遣至各國開疆闢土的不二人選。自2000年起陸續派駐到美國、荷蘭、以及日本等國,每次皆為期五年,2015年被任命擔任大陸子公司總經理至今。在海外征戰將近20年,黃凱決定2020年退休回台,故目前逐步處理於大陸的置產,也計畫陸續將

存放在海外薪資所得匯回台灣。黃凱過去於海外派駐國皆合法申報當地個人所得稅,在大陸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甚至到最高稅率45%,但卻忽略了仍需再台灣申報個人所得稅之要求。因此當黃凱計畫將積蓄匯回台灣

時,注意到政府鼓勵海外資金回台的獎勵措施中,亦提到短漏報罰則等規定,因此希望了解自己是否違反稅務規定,且有何補救方案。

黃凱外派期間所取的勞務所得之來源分類如下:

2000 20102005美國 荷蘭 日本

2015 2020大陸

海外來源所得 大陸來源所得

海外來源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生效

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外派年度外派國家

依據財政部108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解釋令,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下列3種樣態,則不需課徵所得稅,包括:

1. 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

2. 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及

3. 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

就黃凱外派期間所得分類,外派美國、荷蘭及日本期間取得勞務所得屬海外來源所得,惟基本所得稅額海外所得課稅規定於2010年方生效,故2010年前所取得海外來源所得無需在台申報課稅。2013年以前之所得已過核課期故無需申報;2013年之後取得的所得則仍在核課期間內,故外派日本後自2013年起所取的海外來源勞務所得,需納入基本所得稅額課稅。自2015年至今於大陸工作期間取得所得屬大陸來源所得,依法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於大陸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在台灣扣抵。

我們的觀察及建議

綜上所述,黃凱應先檢視仍屬核課期間之日本及大陸所得稅申報納稅資料,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及綜合所得稅,得適用海外或大陸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又補繳的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

實務上,國稅局可透過中央銀行通報系統掌握個人自海外匯入大筆資金資訊,當國稅局對該資金來源有所疑義,則會請納稅義務人提示相關所得資料進行查核。因此,若黃凱不自動補申報短漏報之海外及大陸來源所得,又在台灣稅局發現後亦無法提示合理所得證明文件,則海外及大陸已繳納稅額有可能無法在台抵扣稅額,如此將面臨補繳稅款及受罰之風險。

第4頁 安永人才服務手扎

人力資本諮詢服務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服務團隊

劉惠雯稅務服務部營運長電話:+886 2 2757 8888 # 88858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林鈺芳資深協理電話:+886 2 2757 8888 # 6700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黃品棋協理電話:+886 2 2757 8888 # 67053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林立平經理電話:+886 2 2757 8888 # 67012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跨國調派人員服務

安永專業團隊協助客戶瞭解最新法規變化、計算相關稅負成本,並協助規劃、執行跨國調派人員計畫,

依照雇主及外派人員之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公司方面包括所得稅及社會保險之計算與申報、工作證及大

陸居民入出境申請等;個人方面如綜所稅申報、各類稅負計算及居留證之申請等。

► 人才管理規劃諮詢

為確保企業掌握核心知識技能關鍵人才,並開發員工潛能以持續對企業做出貢獻,安永協助客戶基於企

業文化訂定人才管理整體制度,包括職能模型、人才九宮格、接班人制度、人才晉升管道、高階薪酬激

勵計畫等,並提供相應之培訓輔導,協助企業提升人才競爭優勢。

► 人力資源系統導入實施

安永協助客戶釐清人力資源服務模式與流程架構,再進行結合流程優化的HRIS人力資源系統建置,包括

人事/組織/考勤/薪資/線上招聘/數位學習/線上績效考核/薪酬規劃/人力規劃/接班人計畫/人資決策…等

模組,並搭配員工/主管自助服務,提升企業整體人力資源之效率、效能與管理決策品質。

安永人力資本諮詢服務

陳人理協理電話:+886 2 2757 8888 # 67002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宋威徹資深經理電話:+886 2 2757 8888 # 67013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李中鈺經理電話:+886 2 2757 8888 # 67039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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