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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tjj.hubei.gov.cn/tjsj/sjkscx/tjnj/gsztj/ycs/201911/P...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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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

    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

    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

    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1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

    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

    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

    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

    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

    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

    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

    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

    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

    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

    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

    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

    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

    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

    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

    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

    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

    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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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

    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

    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

    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

    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

    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

    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

    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

    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

    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

    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

    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

    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

    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

    计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

    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

    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

    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

    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

    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

    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

    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

    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

    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

    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

    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

    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

    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

    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

    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

    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

    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

    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

    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

    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

    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

    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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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

    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

    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

    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

    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

    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

    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

    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

    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

    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

    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

    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

    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

    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

    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

    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

    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

    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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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

    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

    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

    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

    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

    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

    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

    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

    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

    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

    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

    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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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

    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

    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

    定、调整。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

    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

    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

    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

    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

    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

    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

    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

    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

    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

    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

    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

    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

    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

    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

    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

    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

    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

    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

    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

    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

    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

    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

    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

    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

    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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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

    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

    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

    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

    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

    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

    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

    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

    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

    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

    备案。

    第八条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

    计调查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

    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

    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

    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

    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

    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

    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

    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

    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

    料。

    第十条 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

    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

    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

    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

    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

    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

    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

    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

    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

    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

    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

    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

    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

    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

    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

    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

    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

    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

    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

    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

    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

    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

    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

    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

    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

    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

    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

    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

    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

    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

    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

    报。

    8

  •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

    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

    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

    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

    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

    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

    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

    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

    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

    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

    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

    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

    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

    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

    评估。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

    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

    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

    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

    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

    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

    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

    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

    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

    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

    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

    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

    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

    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

    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

    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

    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

    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

    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

    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

    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

    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

    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

    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

    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

    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

    9

  • 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

    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

    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

    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

    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

    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

    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

    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

    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

    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

    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

    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

    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

    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

    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

    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

    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

    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

    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

    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

    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

    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

    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

    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

    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

    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

    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

    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

    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

    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

    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

    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

    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

    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

    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

    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

    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

    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

    调。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

    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

    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

    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

    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

    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

    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

    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

    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01

  •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

    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

    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

    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

    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

    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

    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

    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

    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

    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

    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国 家 统 计 局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国 家 统 计 局 局 长 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

    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

    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

    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

    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

    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

    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

    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1

  • 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

    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

    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

    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

    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

    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

    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

    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

    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

    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

    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

    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

    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

    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

    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

    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

    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

    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

    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

    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

    2017年,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坚强领导下,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

    齐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

    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为中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

    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

    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经济运行稳中

    有进、稳中向好、好于预期,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827122亿元,比上年增

    长6.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5468亿元,增长3.9%;

    第二产业增加值334623亿元,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

    427032亿元,增长8.0%。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

    的比重为7.9%,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0.5%,第三产业

    增加值比重为51.6%。全年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

    增长的贡献率为58.8%,资本形成总额贡献率为32.1%,货

    物和服务净出口贡献率为9.1%。全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59660元,比上年增长6.3%。全年国民总收入[3]825016亿

    元,比上年增长7.0%。

    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3900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37

    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81347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

    口城镇化率)为58.52%,比上年末提高1.17个百分点。户

    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2.35%,比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出生率为12.43‰;死亡人口986

    万人,死亡率为7.11‰;自然增长率为5.32‰。全国人户分

    离的人口[4]2.91亿人,其中流动人口[5]2.44亿人。

    表1 2017年年末人口数及其构成

    指 标年末数

    (万人)

    比重

    (%)

    全国总人口

    其中:城镇

    乡村

    其中:男性

    女性

    其中:0—15岁(含不满16周岁)[6]

    16—59岁(含不满60周岁)

    60周岁及以上

    其中:65周岁及以上

    139008

    81347

    57661

    71137

    67871

    24719

    90199

    24090

    15831

    100.00

    58.52

    41.48

    51.20

    48.80

    17.80

    64.90

    17.30

    11.40

    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6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

    42462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51万人,比上年增加37

    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0%,比上年末下降0.12

    个百分 点。全 国 农 民 工[7]总 量28652万 人,比 上 年 增 长

    1.7%。其中,外出农民工17185万人,增长1.5%;本地农

    民工11467万人,增长2.0%。

    41

  •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1.6%。工业生产者出

    厂价格上涨6.3%。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上涨8.1%。固定

    资产 投 资 价 格 上 涨 5.8%。农 产 品 生 产 者 价 格[8]下 降

    3.5%。

    表2 2017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

    单位:%

    指 标 全国城市 农村

    居民消费价格

    其中:食品烟酒

    衣着

    居住[9]

    生活用品及服务

    交通和通信

    教育文化和娱乐

    医疗保健

    其他用品和服务

    1.6

    -0.4

    1.3

    2.6

    1.1

    1.1

    2.4

    6

    2.4

    1.7

    -0.2

    1.2

    2.5

    1

    1

    2.4

    6.8

    2.5

    1.3

    -1.1

    1.3

    2.7

    1.2

    1.4

    2.3

    4.2

    2.4

    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月同比

    上涨的城市个数为61个,比1月份减少5个;下降的为9

    个,增加5个。

    年末国家外汇储备3139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294

    亿美元。全年人民币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6.7518元人民

    币,比上年贬值1.6%。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全年全国工业产能利用

    率[10]为77.0%,比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其中,煤炭开采

    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为68.2%,比上年提高8.7个百分点;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5.8%,提高4.1

    个百分点。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8923万平方米,比上年末

    减少10616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待售面积30163万平

    方米,减少10094万平方米。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

    债率为55.5%,比上年末下降0.6个百分点。全年规模以

    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4.92元,比上

    年下降0.25元;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费用为7.77元,

    下降0.2元。全年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

    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分别比上年增长23.9%、

    21.8%和16.4%。

    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全年规模以上工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11]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1.0%。高技术制造

    业[12]增加值增长13.4%,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

    12.7%。装备制造业[13]增加值增长11.3%,占规模以上工

    业增加值的比重为32.7%。全年新能源汽车产量69万辆,

    比上年增长51.2%;智能电视产量9666万台,增长3.8%;

    工业机器人产量13万台(套),增长81.0%;民用无人机产

    量290万架,增长67.0%。全年规模以上服务业[14]中,战略

    性新兴服务业[15]营业收入41235亿元,比上年增长17.3%;

    实现营业利润7446亿元,增长30.2%。全年高技术产业投

    资[16]42912亿元,比上年增长15.9%,占固定资产投资(不

    含农户)的比重为6.8%;工业技术改造投资[17]105912亿

    元,增长16.3%,占 固 定 资 产 投 资(不 含 农 户)的 比 重 为

    16.8%。全 年 网 上 零 售 额[18]71751 亿 元,比 上 年 增 长

    32.2%。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54806亿元,增长28.0%,占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5.0%。在网上商品零售额

    中,吃类商品增长28.6%,穿类商品增长20.3%,用类商品

    增长30.8%。2016年末全国25.1%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

    站点。

    发展 质 量 效 益 改 善。全 年 全 国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51

  • 172567亿元,比上年增长7.4%[19]。其中税收收入144360

    亿元,比上年增加13999亿元,增长10.7%。全年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实现利润75187亿元,比上年增长21.0%。分经

    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6651亿元,比上年增长

    45.1%;集体企业400亿元,下降8.5%,股份制企业52404

    亿元,增长23.5%,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8753亿元,

    增长15.8%;私营企业23753亿元,增长11.7%。分门类

    看,采矿业实现利润4587亿元,比上年增长2.6倍;制造业

    66511亿元,增长18.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4089亿元,下降10.7%。全年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实现

    营业利润23645亿元,比上年增长24.5%。全年全员劳动

    生产率[20]为101231元/人,比上年提高6.7%。全年制造业

    产品质量合格率[21]为93.71%。

    注:图中2013年至2016年数据为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

    入决算数,2017年为执行数。

    二、农业

    全年粮食种植面积11222万公顷,比上年减少81万公

    顷。其中,小麦种植面积2399万公顷,减少20万公顷;稻谷

    种植面积3018万公顷,减少0.2万公顷;玉米种植面 积

    3545万公顷,减少132万公顷。棉花种植面积323万公顷,

    减少12万公顷。油料种植面积1420万公顷,增加7万公

    顷。糖料种植面积168万公顷,减少1万公顷。

    全年粮食产量61791万吨,比上年增加166万吨,增产

    0.3%。其中,夏粮产量14031万吨,增产0.8%;早稻产量

    3174万吨,减产3.2%;秋粮产量44585万吨,增产0.4%。

    全年谷物产量56455万吨,比上年减产0.1%。其中,稻谷

    产量20856万吨,增产0.7%;小麦产量12977万吨,增产

    0.7%;玉米产量21589万吨,减产1.7%。

    全年棉花产量549万吨,比上年增产3.5%。油料产量

    3732万吨,增产2.8%。糖料产量12556万吨,增产1.7%。

    茶叶产量255万吨,增产6.0%。

    全年猪牛羊禽肉产量8431万吨,比上年增长0.8%。

    其中,猪肉产量5340万吨,增长0.8%;牛肉产量726万吨,

    增长1.3%;羊肉产量468万吨,增长1.8%;禽肉产量1897

    万吨,增长0.5%。禽蛋产量3070万吨,下降0.8%。牛奶

    产量3545万吨,下降1.6%。年末生猪存栏43325万头,下

    降0.4%;生猪出栏68861万头,增长0.5%。

    全年水产品产量6938万吨,比上年增长0.5%。其中,

    养殖水产品产量5281万吨,增长2.7%;捕捞水产品产量

    1656万吨,下降5.8%。

    全年木材产量7682万立方米,比上年下降1.2%。

    全年新增耕地灌溉面积109万公顷,新增高效节水灌溉

    面积144万公顷。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279997亿元,比上年增长6.4%。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6%。在规模以上工业中,分经

    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增长6.5%;集体企业增长0.6%,

    股份制企 业 增 长6.6%,外 商 及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增 长

    6.9%;私营企业增长5.9%。分门类看,采矿业下降1.5%,

    制造业增长7.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

    8.1%。

    61

  •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

    长6.8%,纺织业增长4.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

    长3.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3.7%,黑色金属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增长0.3%,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0.5%,专用设

    备制造业增长11.8%,汽车制造业增长12.2%,电气机械和

    器材制造业增长10.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增长13.8%,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7.8%。六大

    高耗能行业[22]增加值增长3.0%,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

    比重为29.7%。

    表3 2017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产品名称 单 位 产 量比上年

    增长(%)

    化学纤维

    成品糖

    卷烟

    彩色电视机

    其中:液晶电视机

    其中:智能电视

    家用电冰箱

    房间空气调节器

    一次能源生产总量

    原煤

    原油

    天然气

    发电量

    其中:火电[16]

    水电

    核电

    粗钢

    钢材[17]

    十种有色金属

    其中:精炼铜(电解铜)

    原铝(电解铝)

    水泥

    硫酸(折100%)

    烧碱(折100%)

    乙烯

    化肥(折100%)

    发电机组(发电设备)

    汽车

    其中:基本型乘用车(轿车)

    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

    万吨

    亿米

    万吨

    万吨

    亿支

    万台

    万台

    万台

    万台

    万台

    亿吨标准煤

    亿吨

    万吨

    亿立方米

    亿千瓦小时

    亿千瓦小时

    亿千瓦小时

    亿千瓦小时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亿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千瓦

    万辆

    万辆

    万辆

    3732.6

    906.8

    4943.7

    1443.3

    23825.8

    15769.6

    15713.6

    9310.1

    8481.6

    14342.4

    34.6

    34.1

    19968.5

    1368.7

    61424.9

    44370.7

    11933.7

    2132.9

    80836.6

    113801.2

    5310.3

    843.6

    3187.3

    24.1

    8889.1

    3283.9

    1781.1

    7128.6

    13218.4

    2811.9

    1211.1

    914.4

    5.5

    1.6

    2.3

    -2.1

    -8.0

    8.9

    9.2

    11.1

    6.1

    1.0

    -4.2

    -9.0

    -6.9

    1.7

    5.6

    3.6

    5.6

    24.9

    0.6

    1.3

    3.0

    6.0

    1.5

    2.3

    -1.0

    8.7

    3.9

    -4.1

    6.3

    14.8

    4.1

    51.8

    产品名称 单 位 产 量比上年

    增长(%)

    大中型拖拉机

    集成电路

    程控交换机

    移动通信手持机

    微型计算机设备

    万台

    亿块

    万线

    万台

    万台

    41.8

    1564.6

    1240.8

    188982.4

    30678.4

    -32.4

    18.7

    -14.9

    2.2

    5.8

    年末全国发电装机容量177703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

    7.6%。其中[26],火电装机容量110604万千瓦,增长4.3%;

    水电装机容量34119万千瓦,增长2.7%;核电装机容量

    3582万千瓦,增长6.5%;并网风电装机容量16367万千瓦,

    增长10.5%;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13025万千瓦,增长

    68.7%。

    全年全社 会 建 筑 业 增 加 值55689亿 元,比 上 年 增 长

    4.3%。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实现利润7661亿元,增长9.7%。其中国有控股企业2313

    亿元,增长15.1%。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41238亿元,比上年增长

    7.0%[27]。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631684亿元,增长

    7.2%。分区域看[28],东部地区投资265837亿元,比上年增

    长8.3%;中部地区投资163400亿元,增长6.9%;西部地区

    投资166571亿元,增长8.5%;东北地区投资30655亿元,增

    长2.8%。

    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中,第一产业投资20892亿

    元,比上年增长11.8%;第二产业投资235751亿元,增长

    3.2%;第三产业投资375040亿元,增长9.5%。基础设施

    投资[29]140005亿元,增长19.0%,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

    户)的比重为22.2%。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0]381510亿元,

    增长6.0%,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0.4%。

    六大高耗能行业投资64430亿元,下降1.8%,占固定资产

    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10.2%。

    71

  • 表4 2017年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及其增长速度

    行 业投资额

    (亿元)

    比上年

    增长(%)

    总 计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2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31684

    24638

    9209

    193616

    29794

    3648

    16542

    61186

    6107

    6987

    1121

    139734

    13304

    5932

    82105

    2686

    11084

    7327

    8732

    7931

    7.2

    9.1

    -10

    4.8

    0.8

    -19

    -6.3

    14.8

    3.9

    12.8

    -13.3

    3.6

    14.4

    9.4

    21.2

    2.4

    20.2

    18.1

    12.9

    -2

    表5 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新增主要生产与运营能力

    指 标 单 位 绝对数

    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

    新建铁路投产里程

    其中:高速铁路[24]

    增、新建铁路复线投产里程

    电气化铁路投产里程

    新改建公路里程

    其中:高速公路

    港口万吨级码头泊位新增吞吐能力

    新增民用运输机场

    新增光缆线路长度

    万千伏安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万吨

    万公里

    24263

    3038

    2182

    3223

    4583

    313607

    6796

    24858

    11

    705

    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09799亿元,比上年增长7.0%。

    其中住宅投资75148亿元,增长9.4%;办公楼投资6761亿

    元,增长3.5%;商业营业用房投资15640亿元,下降1.2%。

    全年全国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609万套,棚户区改

    造基本建成604万套,公租房基本建成82万套。全年全国

    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152.5万户[33]。

    表6 2017年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及其增长速度

    指 标 单 位 绝对数比上年

    增长(%)

    投资额

    其中:住宅

    其中:90平方米以下

    房屋施工面积

    其中:住宅

    房屋新开工面积

    其中:住宅

    房屋竣工面积

    其中:住宅

    商品房销售面积

    其中:住宅

    本年到位资金

    其中:国内贷款

    个人按揭贷款

    亿元

    亿元

    亿元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亿元

    亿元

    亿元

    109799

    75148

    22367

    781484

    536444

    178654

    128098

    101486

    71815

    169408

    144789

    156053

    25242

    23906

    7

    9.4

    -9.7

    3

    2.9

    7

    10.5

    -4.4

    -7

    7.7

    5.3

    8.2

    17.3

    -2

    五、国内贸易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6262亿元,比上年增长

    10.2%。按经营地统计,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14290亿元,增

    长10.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1972亿元,增长11.8%。按

    消费类型统计,商品零售额326618亿元,增长10.2%;餐饮

    81

  • 收入额39644亿元,增长10.7%。

    在限额以上企业商品零售额中,粮油、食品、饮料、烟酒

    类零售额比上年增长9.7%,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

    7.8%,化妆品类增长13.5%,金银珠宝类增长5.6%,日用

    品类增长8.0%,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9.3%,中西药

    品类增长12.4%,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9.8%,家具类增长

    12.8%,通讯器材类增长11.7%,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

    10.3%,汽车类增长5.6%,石油及制品类增长9.2%。

    六、对外经济[27]

    全年 货 物 进 出 口 总 额 277923 亿 元,比 上 年 增 长

    14.2%。其中,出口153321亿元,增长10.8%;进口124602

    亿元,增长18.7%。货物进出口差额(出口减进口)28718亿

    元,比上年减少4734亿元。对"一带一路"[35]沿线国家进出

    口总额73745亿元,比上年增长17.8%。其中,出口43045

    亿元,增长12.1%;进口30700亿元,增长26.8%。

    表7 2017年货物进出口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指 标金额

    (亿元)

    比上年

    增长(%)

    货物进出口总额

    货物出口额

    其中: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其中:机电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

    277923

    153321

    83325

    51381

    89465

    45150

    14.2

    10.8

    11.7

    8.8

    12.1

    13.3

    指 标金额

    (亿元)

    比上年

    增长(%)

    货物进口额

    其中: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其中:机电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

    货物进出口差额(出口减进口)

    124602

    73299

    29180

    57785

    39501

    28718

    18.7

    23.2

    11.3

    13.3

    14.1

    表8 2017年主要商品出口数量、金额及其增长速度

    商品名称 单位 数量比上年

    增长(%)金额

    (亿元)比上年

    增长(%)

    煤(包括褐煤)

    钢材

    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

    服装及衣着附件

    鞋类

    家具及其零件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

    手持或车载无线电话

    集装箱

    液晶显示板

    汽车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台

    万台

    万个

    万个

    万辆

    817

    7541

    450

    154208

    121087

    300

    193367

    104

    -7

    -30.5

    6.5

    -3.1

    -4.8

    50.6

    1.6

    43.1

    75

    3700

    7441

    10656

    3269

    3385

    10710

    8503

    567

    1737

    898

    64.7

    3.1

    7.4

    2.3

    5

    7.4

    18.1

    11.3

    103.2

    2.3

    27.2

    表9 2017年主要商品进口数量、金额及其增长速度

    商品名称 单位数量

    (万吨)比上年

    增长(%)金额

    (亿元)比上年

    增长(%)

    谷物及谷物粉

    大豆

    食用植物油

    铁矿砂及其精矿

    氧化铝

    煤(包括褐煤)

    原油

    成品油

    初级形状的塑料

    纸浆

    钢材

    未锻轧铜及铜材

    集成电路

    汽车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亿个

    万辆

    2559

    9553

    577

    107474

    287

    27090

    41957

    2964

    2868

    2372

    1330

    469

    3770

    124

    16.4

    13.8

    4.4

    5

    -5.3

    6.1

    10.1

    6.4

    11.5

    12.6

    0.6

    -5.2

    10.1

    15.7

    440

    2688

    307

    5175

    75

    1536

    11003

    982

    3284

    1039

    1027

    2115

    17592

    3422

    17.2

    19.6

    11.3

    35

    29.5

    63.7

    42.7

    33.3

    20.1

    28.5

    18.2

    21.3

    17.3

    16.3

    91

  • 表10 2017年对主要国家和地区货物进出口额

    及其增长速度

    国家和

    地区

    出口额

    (亿元)

    比上年

    增长

    (%)

    占我全部

    出口比重

    (%)

    进口额

    (亿元)

    比上年

    增长

    (%)

    占我全部

    进口比重

    (%)

    欧盟

    美国

    东盟

    日本

    中国香港

    韩国

    中国台湾

    巴西

    印度

    俄罗斯

    南非

    25199

    29103

    18902

    9301

    18899

    6965

    2979

    1962

    4615

    2906

    1004

    12.6

    14.5

    11.9

    8.9

    -0.4

    12.6

    12.2

    35.2

    19.8

    17.8

    18.4

    16.4

    19

    12.3

    6.1

    12.3

    4.5

    1.9

    1.3

    3

    1.9

    0.7

    16543

    10430

    15942

    11204

    495

    12013

    10512

    3974

    1107

    2790

    1649

    20.2

    17.3

    22.8

    16.3

    -54.9

    14.4

    14.5

    31.4

    42.4

    31

    12.1

    13.3

    8.4

    12.8

    9

    0.4

    9.6

    8.4

    3.2

    0.9

    2.2

    1.3

    全 年 服 务 进 出 口[36]总 额46991亿 元,比 上 年 增 长

    6.8%。其中,服务出口15407亿元,增长10.6%;服务进口

    31584亿元,增长5.1%。服务进出口逆差16177亿元。

    全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不含银行、证券、保险)新设立

    企业35652家,比上年增长27.8%。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

    资金额8776亿元(折1310亿美元),增长7.9%,增速比上年

    加快3.8个百分点。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华直接投

    资新设立企业3857家,增长32.8%;对华直接投资金额374

    亿元(折56亿美元)。全年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666

    亿元,增长11.3%。

    表11 2017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含银行、证券、保险)

    及其增长速度

    行 业企业数

    (家)

    比上年

    增长(%)

    实际使

    用金额

    (亿元)

    比上年

    增长(%)

    总 计

    其中: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5652

    706

    4986

    372

    517

    3169

    12283

    737

    5087

    349

    27.8

    26.5

    24.3

    19.6

    21.7

    116.6

    30.7

    95

    9.9

    42.5

    8776

    72

    2259

    235

    374

    1389

    770

    1133

    1125

    38

    7.9

    -41.6

    -1.9

    68.1

    13.6

    157.1

    -23.9

    -10.4

    7.5

    16

    全年对外直接投资额(不含银行、证券、保险)8108亿

    元,按美元计价为1201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9.4%。其中,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额144亿美元。

    表12 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额(不含银行、证券、保险)

    及其增长速度

    行 业

    对外直接

    投资金额

    (亿美元)

    比 上 年

    增 长

    (%)

    总 计

    其中: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01228319132732493010322349

    -29.4-25.3-4.4-38.426.537.5-9.6-16.9-49.3-79.6-17.3

    全年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11383亿元,按美元

    计价为168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8%。其中,对"一带一

    路"沿线国家完成营业额855亿美元,增长12.6%,占对外

    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比重为50.7%。对外劳务合作派

    出各类劳务人员52万人,增长5.7%。

    七、交通、邮电和旅游

    全年货物运输总量479亿吨,比上年增长9.3%。货物

    运输周转量196130亿吨公里,增长5.1%。全年规模以上

    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26亿吨,比上年增长6.4%,其中外

    贸货物吞吐量40亿吨,增长5.7%。规模以上港口集装箱

    吞吐量23680万标准箱,增长8.3%。

    表13 2017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运输量及其增长速度

    指 标 单 位 绝对数比上年增长

    (%)

    货物运输总量

    铁路

    公路

    水运

    民航

    管道

    货物运输周转量

    铁路

    公路

    水运

    民航

    管道

    亿吨

    亿吨

    亿吨

    亿吨

    万吨

    亿吨

    亿吨公里

    亿吨公里

    亿吨公里

    亿吨公里

    亿吨公里

    亿吨公里

    479.4

    36.9

    368

    66.6

    705.8

    7.9

    196130.4

    26962.2

    66712.5

    97455

    243.5

    4757.2

    9.3

    10.7

    10.1

    4.3

    5.7

    7.3

    5.1

    13.3

    9.2

    0.1

    9.5

    13.4

    02

  • 全年旅客运输总量185亿人次,比上年下降2.6%。旅

    客运输周转量32813亿人公里,增长5.0%。

    表14 2017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旅客运输量及其增长速度

    指 标 单 位 绝对数比上年增长

    (%)

    旅客运输总量

    铁路

    公路

    水运

    民航

    旅客运输周转量

    铁路

    公路

    水运

    民航

    亿人次

    亿人次

    亿人次

    亿人次

    亿人次

    亿人公里

    亿人公里

    亿人公里

    亿人公里

    亿人公里

    185.1

    30.8

    145.9

    2.8

    5.5

    32812.7

    13456.9

    9765.1

    77.9

    9512.8

    -2.6

    9.6

    -5.4

    4.1

    13

    5

    7

    -4.5

    7.7

    13.5

    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21743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

    低速货车820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1.8%,其中私人汽车

    保有量18695万辆,增长12.9%。民用轿车保有量12185万

    辆,增长12.0%,其中私人轿车11416万辆,增长12.5%。

    全年完成邮政行业业务总量[37]9764亿元,比上年增长

    32.0%。邮政业全年完成邮政函件业务31.5亿件,包裹业

    务0.3亿件,快递业务量400.6亿件;快递业务收入4957亿

    元。全年完 成 电 信 业 务 总 量[38]27557亿 元,比 上 年 增 长

    76.4%。电信业全年新增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39]23646万

    户,达到242186万户。年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161125万

    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41749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上升

    至102.5部/百人。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40]34854万

    户,比上年增加5133万户,其中固定互联网光纤宽带接入用

    户[41]29392万户,比上年增加6627万户;移动宽带用户[42]

    113152万户,增加19077万户。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246

    亿G,比上年增长162.7%。互联网上网人数7.72亿人,增

    加4074万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43]7.53亿人,增加5734万

    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

    率达到35.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4]完成软件业务收

    入55037亿元,比上年增长13.9%。

    全年国内游客50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2.8%;国内旅

    游收入45661亿元,增长15.9%。入境游客13948万人次,

    增长0.8%。其中,外国人2917万人次,增长3.6%;香港、

    澳门和台湾同胞11032万人次,与上年持平。在入境游客

    中,过夜游客6074万人次,增长2.5%。国际旅游收入1234

    亿美元,增长2.9%。国内居民出境14273万人次,增长

    5.6%。其中因私出境13582万人次,增长5.7%;赴港澳台

    出境8698万人次,增长3.6%。

    八、金融

    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167.7万亿元,比上年

    末增长8.2%;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54.4万亿元,增长

    11.8%;流通中货币(M0)余额7.1万亿元,增长3.4%。

    全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45]19.4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

    算比上年多1.6万亿元;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46]174.6万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

    项存款余额169.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3.7万亿元,其中人

    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64.1万亿元,增加13.5万亿元。全部

    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25.6万亿元,增加13.6万

    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0.1万亿元,增加13.5万

    亿元。

    表15 2017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及其增长速度

    指 标年末数

    (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

    %

    各项存款

    其中:境内住户存款

    其中:人民币

    境内非金融企业存款

    各项贷款

    其中:境内短期贷款

    境内中长期贷款

    1692727

    651983

    643768

    571641

    1256074

    411153

    750894

    8.8

    7.5

    7.7

    7.7

    12.1

    8.2

    18.2

    年末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

    村商业银行)人民币贷 款 余 额149820亿 元,比 年 初 增 加

    15602亿元。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315194亿

    元,增加64717亿元。其中,个人短期消费贷款余额68041

    亿元,增加18724亿元;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247154亿

    12

  • 元,增加45993亿元。

    全年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市场累计筹资40836亿元,比上

    年减少12244亿元。其中,首次公开发行A股完成申购419只,筹资2186亿元;A股现金再融资(包括公开增发、定向增

    发、配股、优先股)9209亿元,减少4178亿元;上市公司通过

    沪深交易所发行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和企业

    资产支持证券)筹资28105亿元,减少8563亿元。全年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47]新增挂牌公司2176家,筹资1336亿元,减少3.95%。

    全年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48]5.64万亿元,比上年减少

    2.59万亿元。

    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9]36581亿元,比上年增

    长18.2%。其中,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1456亿元,健

    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5291亿元,财产险

    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835亿元。支 付 各 类 赔 款 及 给 付

    11181亿元。其中,寿险业务给付4575亿元,健康险和意外

    伤害险赔款及给付1518亿元,财产险业务赔款5087亿元。

    九、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974元,比上年增长

    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全国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中位数[51]22408元,增长7.3%。按常住地分,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比上年增长8.3%,扣除价

    格因素,实际增长6.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33834元,增长7.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比上年增长8.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农村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1969元,增长7.4%。按全国居

    民五等份收入分组[52],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5958元,

    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3843元,中等收入组人均

    可支配收入22495元,中等偏上收 入 组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34547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64934元。全国农民工

    人均月收入3485元,比上年增长6.4%。

    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2元,比上年增长7.1%,

    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4%。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支出24445元,增长5.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4.1%;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955元,增长8.1%,扣除

    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恩格尔系数为29.3%,比上年

    下降0.8个百分点,其中城镇为28.6%,农村为31.2%。

    按照每人每年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贫困标

    准计算,2017年,年末农村贫困人口3046万人,比上年末减

    少1289万人[53];贫困发生率[54]3.1%,比上年下降1.4个百

    分点。贫困地区[5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77元,比上

    年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1%。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0199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226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51255万人,增加408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17664万人,增加43272万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30320万人,增加78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

    数87343万人[56],增加42483万人。参加 失 业 保 险 人 数

    18784万人,增加695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22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2726万人,增加836万人,

    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7807万人,增加297万人。参

    加生育保险人数19240万人,增加789万人。年末全国共有

    1264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047万人享受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67万人享受农村特困人员[57]救助供

    养。全年资助5203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3536万人次。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859万人。

    十、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体育

    全年研究生教育[58]招生80.5万人,在学研究生263.9万人,毕业生57.8万人。普通本专科招生761.5万人,在校

    生2753.6万人,毕业生735.8万人。中等职业教育[59]招生

    582.4万人,在校生1592.5万人,毕业生496.9万人。普通

    高中招生800.1万人,在校生2374.5万人,毕业生775.7万

    人。初中招生1547.2万人,在校生4442.1万人,毕业生

    1397.5万人。普通小学招生1766.6万人,在校生10093.7万人,毕业生1565.9万人。特殊教育招生11.1万人,在校

    22

  • 生57.9万人,毕业生6.9万人。学前教育在园幼儿4600.1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3.8%,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为88.3%。

    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7500亿元,比

    上年增长11.6%,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12%,其中基础

    研究经费920亿元。全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安排42个重

    点专项1115个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共安排454个

    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资助43935个项目。截至年底,

    累计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503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3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17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276家。国

    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累计设立5支子基金,资金总规模

    247.2亿元。全年境内外专利申请369.8万件,授予专利权

    183.6万件;PCT专利申请受理量[60]为5.1万件。截至年

    底,有效专利714.8万件,其中境内有效发明专利135.6万

    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9.8件。全年共签订技术合同

    36.8万项,技 术 合 同 成 交 金 额13424亿 元,比 上 年 增 长

    17.7%。

    表16 2017年专利申请受理、授权和有效专利情况

    指 标专利数

    (万件)

    专利申请受理数

    其中:境内专利申请受理数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数

    其中:境内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授权数

    其中:境内专利授权

    369.8